慈善家族信托
来源:家族信托—法理与案例精析 主编:韩良 时间:2018-07-23
近年来,越来越多的中国富豪开始重视慈善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积极作用,开始深度思考超过超出家族生活所需的财富如何管理的问题,慈善具有提升家族凝聚力、隔离财富风险、建立家族文化等优势,通常作为财富管理工具中的另类工具而被顶级富豪所采用。现在,富人们更是似乎已经不再满足一次性捐赠,他们更希望慈善财富保值增值,并按其意愿持续行善。于是,富豪们热衷于“财富”的另一种高阶玩法——个人基金会+慈善信托。
2016年9月1日施行的《慈善法》确定了慈善信托的概念,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,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,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。慈善信托属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《信托法》下的“公益信托”。在公益信托阶段,利用信托工具来做慈善,已经能够实现“保值增值”和“慈善心愿”两不误。
成立慈善信托,三方不可或缺——委托人、受托人和受益人。其中,委托人包括法人机构、社会团体、高净值家族、普通家庭、普通老百姓。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,也可以二者担任共同受托人。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则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或者贫困的人群。
目前,我国已开展的慈善信托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:一是信托公司为受托人,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;二是慈善组织为委托人,信托公司为受托人;三是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;四是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,独立开展慈善活动。
我国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》对慈善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进行规定:第一,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,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;第二,慈善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,受托人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;第三,资金信托,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,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,而对于非资金信托,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;慈善信托财产的运用应当遵循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,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、政府债券、中央银行票据、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,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自我国《慈善法》实施以后,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逐渐明朗,如《慈善法》第八十条规定,“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,依法享受税收优惠”。这些无疑都是为慈善信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支持环境。
2016年9月1日施行的《慈善法》确定了慈善信托的概念,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,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,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。慈善信托属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《信托法》下的“公益信托”。在公益信托阶段,利用信托工具来做慈善,已经能够实现“保值增值”和“慈善心愿”两不误。
成立慈善信托,三方不可或缺——委托人、受托人和受益人。其中,委托人包括法人机构、社会团体、高净值家族、普通家庭、普通老百姓。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,也可以二者担任共同受托人。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则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或者贫困的人群。
目前,我国已开展的慈善信托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:一是信托公司为受托人,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;二是慈善组织为委托人,信托公司为受托人;三是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;四是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,独立开展慈善活动。
我国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》对慈善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进行规定:第一,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,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;第二,慈善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,受托人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;第三,资金信托,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,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,而对于非资金信托,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;慈善信托财产的运用应当遵循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,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、政府债券、中央银行票据、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,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自我国《慈善法》实施以后,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逐渐明朗,如《慈善法》第八十条规定,“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,依法享受税收优惠”。这些无疑都是为慈善信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支持环境。